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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潘先生于2016年10月4日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潘先生将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某县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刘先生。为此,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向潘先生支付了500000元购房款。

但是因政策原因,后来潘先生无法取得其销售房屋的产权,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刘先生不知如何是好,在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余亮哉律师咨询后,委托余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潘先生返还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19年6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先生与潘先生解除2016年10月4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潘先生返还刘先生购房款470000元,分5期返还,于2019年11月1日前全部还清;同时约定刘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潘先生由于政策原因,不能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出现这种“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及时解除合同是最有利的选择。

本案看似是刘先生让出了3万元的款项,有一些吃亏,实则不然。本案中最关键的是,从整体来看:长期以来房价都是呈上涨态势的,如果刘先生能立即收回款项,然后再拿着这些款项还能随即购买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购房后也很可能会升值,房价的上涨幅度也必定会大于3万元的损失;反之,如果诉讼周期很长,即便最后50万元的款项全部收回,随着房价上涨,在收回时可能也无法再够买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故当务之急是及早收回欠款,避免时间拖延。

因此,在征得刘先生同意的基础上,余律师积极与潘先生进行协商、调解,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本案调解协议。使得刘先生在最短时间内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将损失将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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