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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吴先生(化名)在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镇某村有承租及自建厂房,承租及自建厂房用地经过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审批,原为旧村改造住宅公寓及公共用地,面积共0.5公项,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因31省道工程建设该片区房屋涉及征收。因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吴先生与征收方未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慕名找到北京著名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代理其维权。

【办案过程】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有条不紊地展开法律程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解到绍兴市规划局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了3306022011000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涉案地块上进行建设。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及时向越城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一回合,李律师按时参加庭审,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绍兴市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许可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提交交通专项规划的相关证据材料,事实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一审法院仅仅认为是程序瑕疵,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回合,针对一审错误判决,李律师团队及时起草上诉状指导当事人向绍兴中院上诉,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交通专项规划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二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三回合,该案发回重审后,被告绍兴市规划局补充提交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纲要(2003—2010)等证据材料,越城区法院判决仍认为规划未公示属于程序瑕疵,再次作出错误判决,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第四回合,针对重审判决,李吏民律师召集团队律师分析案情,再次有针对性地有理有据地起草了上诉状,依法向绍兴中院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对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被诉规划许可是否有事实根据,在作出规划许可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代理律师明确指出未进行规划公示是严重程序违法,而非是程序瑕疵。二审法院判决采纳上诉人代理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诉规划许可违法。至此,本案经过四个回合,最终确认绍兴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违法,为吴先生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基础。文/李吏民律师 

 

 

附:一审法院越城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附:二审法院绍兴市中院采纳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判决书。

 

附:绍兴市中院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诉规划许可违法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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