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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仅因为一套拆迁安置房,婆媳反目、祖孙对峙,继而对簿公堂。

  于老太与已故丈夫岳某共生育6个子女(1子5女)。2008年9月16日,岳某居住的建筑面积为78.13平方米房屋拆迁。儿子小岳及孙子小小岳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宣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安置方式为产权置换。乙方获得拆迁补偿款343191元,安置房位于宣城市某小区,建筑面积为80.71平方米。总计价款为241032元。甲方支付乙方减价款102159元。

  同年9月24日,小岳分给5个姐妹共计17.2万元。同年12月10日,小岳、小小岳作为买受人与宣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安置房为市区某小区,面积为82.63平方米,总房款为247138元。后小岳病逝。

  于老太认为,房子是其与老伴的财产,老伴虽然过世了,可自己还健在,子女们竟然把房子当遗产分了,太过分了。

  2011年4月8日,于老太将孙子及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原告拆迁安置房置换后的位于宣城市某小区一套住宅房归原告所有;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非法占用原告的上述拆迁安置房。

  考虑到原、被告之间身份关系特殊,为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从法律到亲情,从法理到情理,不厌其烦地讲解、说服。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拆迁安置置换的位于宣城市某小区的房屋,属于原告于老太的部分归被告孙子小小岳所有,小小岳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于老太5万元补偿。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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