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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北京新城基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核发了京建通拆许字【2009】第15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进行通州区上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此次拆迁,涵盖了郭书奥(化名)、郭书密(化名)、郭承翰(化名)、郭承宇(化名)、李晓(化名)等五人分据五个产权证的同一房屋(换言之,一房五证)。动迁后,拆迁人新城公司开具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1.5-1.6万元。对此,郭承翰等人均认为补偿金额太少,于2010年5月10日齐齐委托了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以求提高补偿金额。

  介入案件前后,一众委托人的拆迁命运已是“边城告急”:一方面,郭承宇与李晓不但已经被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了裁决,更要命的是,这二人的裁决已经成为了不可改变的“定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而段、马二律师介入之时,这宝贵的三个月已经成为了“过去时”……另一方面,新城公司秉持“一个也不漏过”的思想,很快也将郭书密、郭承翰作为被申请人向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了拆迁裁决。

  宛若火中取栗的维权行动在段、马二律师的精心安排下紧锣密鼓地展开了。2011年5月中旬,这场看见硝烟亦不见烽火的战争终于阴霾散尽,以5套房屋的产权置换与55万元货币吹响了和平的号角,撩动起空气里的那部分喜悦悸动……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打掉裁决的漂亮诗篇

  上篇:裁决危机濒临城下

  2010年9月15日,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郭书密作出了两份《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责令其领取拆迁补偿款,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其与郭书奥名下的房屋。与此同时,郭承翰也收到了同样的《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一时之间,“黑云压城城欲摧,甲光向日金鳞开”。

  在拆迁维权沙场身经百战的段福惠律师与马丽芬律师深知,拆迁裁决仅仅是强拆这场暴风骤雨来临前的雷鸣闪电。而且,一旦郭书密与郭承翰名下的房屋进入强拆程序,委托人们的涉案房屋必然难逃快速被拆的命运。因此,在这个危险前兆面前,素来以办案谨慎著称的段律师与马律师未敢有丝毫马虎,再一次对案件细节展开了“地毯式”大搜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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