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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李先生全家祖辈都居住在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七里塘镇某村,在村里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承包责任田,因历史原因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照。开发区建设对李先生村实施拆迁,经过几次谈判,因补偿差距较大双方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于是,拆迁部门决定以拆违名义实施拆迁。2013年2月5日李先生收到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城市管理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李先生房屋为违法建筑,新要求其于2013年2月28日前自行拆除房屋。李先生如何也没有想到自己世居的房屋经过翻建也已经20余年因何就变成了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而没有任何补偿。想来思去想讨一个说法,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李先生委托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资深拆迁律师李吏民和刘晓刚来帮助自己。

办案第一辑:不服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李律师和刘律师经过对案件分析,决定对合肥市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后,被申请人合肥市城管局提交了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二位律师指导李先生查阅行政复议材料。通过查阅复议材料得知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在2012年11月15对新站区城管局复函认定李先生家300余平方米的房屋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违法建筑。该违法建设认定复函是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直接依据。
办案第二辑:复函是行政确认,对复函依法起诉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是开发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向新区城管局复函认为李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属行政确认,李先生是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复函寻求法律救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所作出的复函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事实根据,应当依法撤销,于是李律师指导李先生依法对复函向瑶海区法院起诉。
办案第三辑:违法建设复函被法院判决撤销,当事人维权成功
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后,被告轻视自己的举证责任,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而是当庭提交证据材料。在法庭上,李律师详细阐述了区建设发展局作出复函的违法点,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没有通知原告听取原告的意见,原告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原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告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拆除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同时被告逾期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当视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李律师的代理观点被法院采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瑶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作出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看法】
在类似的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政府机关往往存在多个违法点,而这些违法点仅凭当事人的朴素认识是难以被发现的。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及时地把握维权的时机,当事人一定要在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这样才能以更及时高效的方式争取到尽可能多的权益。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 手机:400-189-0101
  • 电话:010-533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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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箱:1860102489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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