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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王先生是济南市槐荫区某街道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2010年政府称旧城改造对该地段实施拆迁,但由于补偿过低,王先生和拆迁办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始终没有谈妥,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办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多次采取挖沟、断水、断电等方式、甚至砸窗、破门,给王先生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王先生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经过多方打听最终决定聘请北京资深拆迁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办案过程

一、申请公开相关拆迁许可政府信息。

2013年6月2日,李律师以王先生的名义,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延期许可及所有报批材料,后者于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基于上述事实,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遂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住建厅经过复议认为济南市住建委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遂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济南市住建委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无奈地公开了拆迁许可及办理拆迁许可的相关政府信息。从其公开的信息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用于投融资中心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二、对临时拆迁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遂指导委托人依法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济南市国土局困兽之斗

济南市国土局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强拆夺理,无理狡辩:1、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的拆迁行为是建设施工行为。其作出的临时用地批复指向对象是城投中心,目的是限定该单位申领拆迁许可的位置及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该批复仅是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施拆迁行为,并未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不是该批复的行政相对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四、复议机关依法决定确认临时用地批复。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辩驳是苍白的,其在作出批复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没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人城投公司是拿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上述临时用地批复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来申请拆迁许可证的,临时用地批复不是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该临时用地批复已经被确认违法,其取得的拆迁许可因缺乏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违法,为委托人维权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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