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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前言】

    征地安置返回地,是统一安置房建设的土地,一般属于国有土地。之所以需要对征地安置返回地尤其的重视,是因为昂地安置返回地不仅关系着被征地人的日常生活和心理建设,更重要的是,征地安置返回地对城乡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有关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妥善处理有关征地安置返回地的事项!

【案件背景】

     陈女士等12人是浙江省某县某村村民,某县某小区1-6幢建设用地是某村在征地后的安置返回地,2004年以后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某村村民作为申请人获得用地审批。但在意料之外的是,之后,陈女士等12人发现开发商张某与某村村委会勾结以支付劳务费形式骗取村民身份证骗取批准某小区1-6幢返回地指标进行非法安置。

【京坤支招】

    陈女士等12人在遭遇违法用地的行为后,决定依法维权,上京聘请专业律师来为其捍卫合法利益,于是乎,陈女士等人找到了北京著名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陈女士等人的是资深律师李吏民律师,听闻陈女士等人的陈述,在谨慎分析案情始末后,李吏民律师决定接受陈女士等人的委托,共同维权!

【办案过程】

办案第一辑:提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怎知竟得“无须”二字!

2013年4月9日,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56为村民向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对某小区1-6幢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信访答复,仅以涉案用地处置经该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并已取得审批为由即认定陈女士等12人反映的某村村委勾结开发商骗取批准某小区1-6幢返回地指标进行非法安置等问题与事实不符,竞作出无需立案查处的决定。

办案第二辑:提起诉讼,竟被驳回诉讼请求!

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村民收到县国土资源局无须立案查处该答复后,并没有气馁,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只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职权与职责进行查处。办案所涉某村征地返回地的占用,已经获得了主管部门的用地审批。拘束于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该地块的占用不够成违法。且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县国土资源局对陈女士等12人要求查处违法用地的申请无须立案查处,并已作出书面答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据此作出浙(2014)第4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陈女士等12人的诉讼请求。

办案第三辑:毅然上诉,终或决胜判决!

    至此,陈女士等12人陷入了两难境地,继续上诉,怕仍然得不到有力判决;可就此放弃有心有不甘,李吏民律师看出了陈女士的焦虑,于是告诉他们:“只有败下阵的战士,没有讨不回的公道!”。在李吏民律师的鼓励下陈女士等人因不服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2014)第46号行政判决,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等骗取审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履行立案查处职责。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9日受理。

在二审中,陈女士等12人诉称,某村村委会在民事诉讼中自认涉案土地是借用陈女士等12人的名义获取用地审批,后以承包协议的方式主张由张某进行建设并对外出售房屋,导致经批准的用地主体与实际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某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在二审中。某县国土资源局辩称:1、涉案用地已经获得批准,陈女士等12人主张以欺骗手段骗取审批,属于该用地批准行为合法性问题,应当另行救济。2、在用地批准行为未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情况下,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骗取审批或非法占地行为不存在,且某县国土资源局收到陈女士等12人查处申请后已经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吏民律师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骗取审批或非法占地行为是否存在,某县国土资源局是否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综合双方当事人意见,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四)属本部门关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因该用地系某村征地安置返回地,在陈女士等12人自认其未提出用地审批申请,且所在村亦未将该用地指标分配其享有的悄况下,某县国土资源局即根据以陈女士等12人名义上报的申报材料,以村民个人建房形式将涉案征地安置返回地批准在陈女士等12人名下,是否存在他人借用或冒用陈女士等12人名义上报用地申请并获取用地审批、非法占地近行商品房建设、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是否应当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撤销涉案用地审批等,某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显然,某县国土资源局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

据此,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段的规定,判决撤销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并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举报事项予以立案并作出处理。

【判决结果】

    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2014)第46号行政判决。二、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有关张某等骗取用地审批,非法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立案并作出处理。

附: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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