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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段先生和朱女士系河南省某村村民。2011年,某建设项目占用了该村的集体土地,但补偿方案等文件从未进行公告、听证等程序,同时补偿标准也不尽合理。2016年,段先生和朱女士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律师咨询维权事宜,李律师提出了自己对该案的分析、判断,之后段先生和朱女士就委托李律师代理该案,帮助他们维护权益。

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指导段先生和朱女士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查询该地块的征地批文。但在拿到某政土[2011]545号的征地批文后,李律师发现段先生和朱女士的土地并不在该批文批准的征收范围内。面对这种情况,段先生和朱女士遂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市政府在某项目范围内对段先生和朱女士承包地的征收行为无效。

诉讼过程中,李律师提交了《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段先生和朱女士的土地并不在545号批文的征收范围内。对此,被告市政府则提出之所以批文中没有显示,是因为现状分幅图和土地勘测定界图存在登记错误的答辩理由。此外,市政府还提出在2011年12月就已经对该村土地足额拨付了征收补偿款、该片区已经征收完毕的情况,且本案已超过了起诉期限。李律师认为某市政府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上述说法某市政府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后,在李律师的努力下,段先生和朱女士在2019年3月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某市中院判决确认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市政府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征收段先生和朱女士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是法院根据双方的主张,从本案起诉期限及征地行为的合法性方面进行分析:

关于起诉期限。由于段先生和朱女士在2016年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才得知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因此于2017年起诉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关于征地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某市政府提交的545号征地批复中并不包含段先生和朱女士的土地,其答辩意见中提出的绘图瑕疵、登记错误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可见,某市政府征占段先生和朱女士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亦未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因此,人民法院认为段先生和朱女士的诉讼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本案被诉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确认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市政府征收段先生、朱女士的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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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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