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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胜诉判决

简报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为“我所”)是一家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维权,涉及到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司企业拆迁、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小产权房拆迁、违法建筑拆迁等。2014年我所代理的一系列行政案件均取得可喜成绩,并在我所主任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编撰成册,命名为《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2014年胜诉判决集锦》,共计七册,分别涉及违章建筑类、土地征收类、行政不作为类、政府信息公开类及其他类,地域涵盖北京市、重庆市、浙江省、福建省、黑龙江省、辽宁省、内蒙古省、河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山东省、海南省、安徽省、四川省等15个省市,累计胜诉判决书90余份,以供律所同仁及广大被拆迁人参考借鉴。未来,我所将继续秉承“接受委托 誓达使命 一息尚存 抗争到底”的服务理念,奉行强烈的团队精神,精诚合作,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2014年胜诉判决集锦·违章建筑类(一)》

1.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对李某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违法。

2.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作出的对李某房屋合法性问题的答复函。

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发展局作出的对刘某房屋合法性问题的答复函。

4.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法院行政判决;撤销佛山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对陈某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书,并在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周某作出的限拆通知书违法。

6.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对温某作出的限拆行政行为违法。

7.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对陈某、叶某作出的限拆通知行为违法。

8.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对陈某、叶某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9. 平阳县人民政府确认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对陈某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10. 平阳县人民政府确认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对陈某作出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11. 福建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裁定,指令福州市中院继续审理卢某案件。

12. 福建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裁定,指令福州市中院继续审理黄某、林某案件。

13.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李某、殷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14.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洪分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强拆尹某自建化肥仓库的行为违法。

15.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卜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16.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17. 通辽市人民政府撤销开鲁县人民政府对单某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单某提交相关证据以获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8. 通辽市人民政府撤销开鲁县人民政府对单某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9. 绍兴县人民政府撤销绍兴县齐贤镇人民政府确认俞某存在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的决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2014年胜诉判决集锦·违章建筑类(二)》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对王某等5人作出的房屋限拆通知违法。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2014年胜诉判决集锦·政府信息公开类(一)》

1.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平阳县人民政府于法定期间内对朱某、潘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平阳县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国土资公开告知书,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答复。

4.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撤销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函;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处理陈某、温某、任某的申请。

5.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所作答复第三部分内容;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答复。

6.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温州市规划局上诉、维持原判。

7.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对马某、魏某等55人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8.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间内对杨某的申请作出答复。

9.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间内对郑某、孔某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10. 平阳县人民政府责令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于法定期间内对吴某等40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11.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间内对陈某的申请作出答复。

12.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确认驻马店市驻城区人民政府未依相关法规对赵某、田某等16人进行答复,行政行为违法。

13.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间内审查李某等16人申请并作出答复。

14.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责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法定期间内对曹某、孙某等42人重新作出答复。

1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河南省人民政府于法定期间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1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国土资公开告知书;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处理。

17. 河南省公安厅责令开封市公安局对曹某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18.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间内对宁乡县白马桥乡凤形山社区某组的申请作出答复。

19. 九江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武宁县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间内对武宁县某公司作出答复。

2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法定期间内对张某、候某的申请作出答复。

22.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法定期间内对某招待所的申请作出答复。

23.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针对余某作出的告知书第二项内容;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答复。

24.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责令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于法定期间内对游某的申请作出答复。

25.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间内对李某作出答复。

26. 沈阳市人民政府确认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27.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对卜某、卢某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书;判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答复。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2014年胜诉判决集锦·政府信息公开类(二)》

1.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间对曹某、孙某等42人内重新作出答复。

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河南省人民政府于法定期间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国土资公开告知书;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处理。

4. 河南省公安厅责令开封市公安局对曹某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5.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间内对宁乡县白马桥乡凤形山社区某组作出答复。

6. 九江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武宁县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间内对某公司作出答复。

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朱某作出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履行法定职责。

8.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法定期间内对张某、候某作出答复。

9.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济南市规划局于法定期间内对某招待所履行公开的法定职责。

10.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撤销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余某作出的告知书第二项;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答复。

11.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责令眉山市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于法定期间内对游某的申请作出答复。

12.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间内对李某的申请作出答复。

13. 沈阳市人民政府确认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没有对卜某、卢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14.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撤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书;判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答复。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2014年胜诉判决集锦·行政不作为类》

1.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重庆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唐某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2. 平阳县人民法院责令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间内对昆阳镇人民政府于城北公园的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3.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马某等56人起诉内容;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由其继续审理。

4.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责令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间内对陈某等12人举报事项进行立案处理。

5.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未及时立案违法;责令其对毛某、徐某的申请及时予以立案。

6. 温州市人民政府判决确认龙湾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间内对某药房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

7. 日照市公安局责令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于法定期间内对李某作出处理决定。

8.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间内对曹某、孙某等42人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9. 肇源县人民政府责令肇源县公安局于法定期间内对李某的申请进行依法处理。

10.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有利于南京市玄武区分局的裁定;本案由玄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11.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未及时履行职责违法。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2014年胜诉判决集锦·土地征收类》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国土资源部对韩某等21人所作复议告知书;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销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孙某等40人所作批复,建议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候某所作批复违法。

4.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裁判;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5.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6.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对邱某、杜某等8人所作批复。

7.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对李某作出的批复违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认福建省人民政府对陈某、林某作出的批复违法。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2014年胜诉判决集锦·其他类》

房屋登记纠纷:

1.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平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曾某所作的房屋登记行为。

2.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平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作的房屋登记行为。

委托合同纠纷:

3.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徐某的委托书无效。

4. 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潘某等5人的委托书无效。

5.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徐某的委托书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6.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潘某的委托书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它:

7. 逊克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逊克县草原监理站作出的1号处理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8. 逊克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逊克县草原监理站作出的18号处理决定。

9.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判决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撤销某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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