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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以《集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该区工农大街区域房屋进行征收。当事人李先生一家该路段有一临街独立二层楼门面房,经营一处小规模宾馆。该房产证照齐全,参照同类经营性用房,市场价值达两万元一平米。但在此次征收中,征收部门所确定的补偿方案是:按原房产面积给予每平米七千元补偿;或者提供产权置换,但置换房屋位置偏僻,根本无法用于商业经营。李先生与征收部门协商未果,即委托北京行政诉讼领域专业律师张春涛律师和李宁律师代理该案,就集宁区人民政府过低的征收补偿标准提起诉讼。

维权历程:

经过仔细研究案情,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张律师和李律师发现集宁区政府的《征收决定》存在严重的违法。首先:2011年1月21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只有各级政府才能成为实施房屋征收的主体。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之一《商业拆迁调查明细表》的签章人为:乌兰察布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一份证据《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委托方居然是:华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由开发商主导的征收是完全违反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审查,两位律师又发现,该《征收决定》以“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为名,貌似符合公共利益,实质却将征收收回的土地转让给乌兰察布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商业开发项目,律师向相关行政部门调取了一份证据:集宁区工农大街两侧规划图。图中显示在原告被征收房屋位置明确注明了“商业广场”字样,这份证据表明,所谓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根本不存在,完全是以公共利益之名,实施商业开发。是对被征收人的欺骗,对法律的亵渎。随着审查的深入,违法点一个个逐渐浮出水面,律师发现仅仅一个《征收决定》行政行为,该区政府就存在十余处实体、程序违法。面对这样严重违法的房屋征收和补偿,两位律师提起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向集宁区人民政府施压,进而为当时人争取合理的补偿,并取得阶段性胜利。

维权要点:

城市房屋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方人民政府要以此为据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经营性门面房,也就是商业用房的补偿绝对不能等同于居住用房的补偿标准。征收补偿过低时,当事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合理、公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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