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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朱先生家住浙江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42号。2015年6月9日,朱先生所在的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该《告知书》称:“朱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某区某镇某村违法占地1000平米建筑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责令朱先生于6月15日前自行拆除,否则某市国土资源局将组织拆除,同时查封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等。”收到这个《告知书》后朱先生寝食难安,难道自己辛苦了大半生的家业就此就要化为乌有?但朱先生并没有违法占用土地,所以并没有实施拆除行为。

【京坤维权】

经过了漫长的上访和艰难的维权后,毫无进展的朱先生决定上京聘请专业维权律师,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朱先生找到了征地拆迁领域的著名专家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朱先生的是专业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臧云律师,臧云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征地拆迁和行政诉讼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法律措施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征地拆迁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和征地拆迁维权案件,最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朱先生的委托,并作为特别授权人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维权方案!

【办案过程】

三官四败诉之一 :发函、起诉、申请停止执行,违法《告知书》终被判依法撤销!

在臧云律师的指导下,朱先生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律师函,告知其没有直接组织实施拆除的权力。“依法辩曲直, 仗义论是非”,臧云律师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的《告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滥用职权,故指导朱先生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并同时申请法院裁定停止该《告知书》的执行。

经法院调查,2015年6月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以非法占用土地唯有,立案调查朱先生在某区某镇某村占用土地搭建建筑物作养殖场使用一案。2015年6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只做了现场勘测笔录,载明“建筑占用土地面积为896.2平方米”。

在审判中,臧云律师提出,某市国土资源局在《限期拆除告知书》中认定朱先生违法占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但勘测笔录中却载明涉案建筑的占地面积为896.2平方米,明显相矛盾。且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用以告知朱先生违反土地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其将实施拆除行为的执行依据,亦未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朱先生陈述和申辩等权利。故该《限期拆除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此外,某市国土资源局在诉讼程序中逾期提交证据,且未提供正当的逾期理由及未申请逾期举证,某市国土资源局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最终某区人民法院采取了臧云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这也就此展开了一场精彩的维权攻坚战!

三官四败诉之二:被告政府将错就错,不抵法律公正,违法《告知书》被再次依法撤销!

在诉讼过程中,也就是2015年8月1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将错就错再次做出了《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该《告知书》不再提及养殖大棚,而是称朱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某村违法占地120平米建筑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责令朱先生于8月24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组织拆除。

同样的,某市国土资源局的这一份《告知书》,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滥用职权,故在臧云律师的帮助下朱先生再次依法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某市国土资源局限期拆除告知书》。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合法审理,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10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7号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至此,本案在京坤律师的协助下打响维权双响炮!

三官四败诉之三:强制拆除养殖棚,京坤维权力辩三被告,拆除行为被判违法!

得到判决后,朱先生心中总算是得到一丝安慰,但是令朱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在2015年9月21日,某市国土资源局等机关依旧罔顾法律,竟然在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真的将朱先生养殖棚部分强制拆除。祸不单行,执行强拆的行政机关的违法强拆行为,致使朱先生的妻子万念俱灰,并当场服下农药,后经及时抢救才得以保住性命。

铁肩担道义,普法正乾坤。得此消息的臧云律师意识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故在2015年11月16日,臧云律师指导朱先生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某市城市管理某区分局、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为被告依法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臧云律师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滥用职权,违反程序,严重违法,故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某区某镇某村的养殖场拆除的行为违法。

在诉讼中,被告某区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其从未参与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朱先生位于某镇某村的违法建筑。但臧云律师提出,其主张和其作为辖区政府的职责以及各被告的陈述事实相矛盾,且朱先生提供的拆违现场照片也能证实被告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实施了拆违行为。同时,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某区分局辩称其对朱先生位于某镇某村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以某市某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二大队的名义实施,但其职能范围包含中心城区和开发区以外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且二者与某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二大队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并且,在本案中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政府、某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区分局对朱先生的建筑实施拆除的依据是《限期拆除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已被生效的(2015)**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故三被告对诉争养殖场部分实施拆除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政府、某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区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履行公告、催告,给予当事人合理的申辩、陈述权利等法定程序,程序违法。

另外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辩称,其民警赶到强拆现场时,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正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被告民警听到强拆工作人员称朱先生妻子已经喝了农药,被告民警立即赶到朱先生房子处维持秩序,现场指挥交通让救护车先行。故其既未作出拆除决定,又未参与拆除行为,仅在现场维持秩序。

最终某区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1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政府、某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区分局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某区某镇某村的养殖场拆除的行为违法。

三官四败诉之四:一日拆两物,三官四败诉,维权攻坚战终得四役全胜之势!

由于四被告是在同一日将朱先生的养殖场和房屋一并拆除,所以在上述诉讼提起后,朱先生又于2015年11月18日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莲湖区碧湖镇人民政府、某市城市管理局、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莲都区碧湖镇蒲塘村郎碧公路边上的建筑物拆除的行为违法。

同样的,经过臧云律师上述论辩的缜密分析和强力维权,最终,某区人民法院同样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行初字第1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某区某镇政府、某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区分局于2015年9月21日将朱先生位于某区某镇某村公路边上建筑物拆除的行为违法。

至此,朱先生通过臧云律师的正义维权,这一场维权攻坚战终得四役全胜之势!也相信在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朱先生一定会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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