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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彭先生系个体工商户,于2009年底与贵州省某市某区某村村民李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租赁李某承包经营的村土地从事养殖生产经营。

2010年4月,在没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当地行政机关组织人员对辖区开展大规模的拆违活动,并以违建为由拆除了彭先生的养殖场。此后近十年,彭先生一直在争取维权,但没有任何结果。2019年,当事人彭先生听说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良好口碑,遂找到本所余亮哉律师,余律师提出了自己对案情的分析和判断,使彭先生看到了希望。

余律师介入该案后,以彭先生获得的一份信访答复为突破口,明确了某区综合执法局为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其他有关单位在拆除时作了配合。随后彭先生在余律师代理人下对区综合执法局和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在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基础上附带提请行政赔偿。某区法院对强制拆除纠纷及赔偿诉讼分别立案,并且对强拆纠纷先行调查审理。经过审理,法院确认区综合执法局的强拆违法。

基于上述判决的作出,赔偿案件也进入审查阶段。虽然彭先生与某区综合执法局在赔偿标准上产生较大争议,但余律师对此充分准备充分了彭先生的损失材料,并依据此前的信访答复等文件准确还原了房屋面积等基本情况,为人民法院确定彭先生损失提供了参数和寄出。

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区综合执法局赔偿养殖场187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都作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决。

【裁判要旨】

在涉案建筑的性质方面,人民法院认为,养殖场所在地块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彭先生在该地块建设养殖场没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因此,无法推导在该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因此,在赔偿数额上难以直接按照合法建筑赔偿。

在赔偿标准问上,人民法院提出,即便是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建筑,彭先生仍对房屋灭失后以建筑材料形式存在的财物拥有合法物权。故,该养殖场仍可得到其建筑中可回收利用部分的赔偿。基于区综合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因此应由区综合执法局赔偿彭先生上述损失。

最终,人民法院参照某市再征收项目中对无证房屋的补助标准以及该养殖场被拆除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考虑酌定区综合执法局赔偿彭先生1872000元。

虽然彭先生及区综合执法局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没有对赔偿数额改判增加,但当事人彭先生在近10年的维权无果的情况下,经京坤律师的代理和帮助,获得了187万元的赔偿,彭先生对此非常满意。而本案代理人余律师也实现了“一切为了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这一京坤律所一以贯之的精神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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