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拆迁法规

分享到:0

被申请人:乙方

  住 址:兰州市××路187号 电 话:0931-87773××

  被申请人因与申请人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争议,不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裁决书》,现提出仲裁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公示的房屋测绘面积存在程序上不合理和不合法,剥夺了被申请人合法的异议权利。

  其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公布后的一天内提出书面意见,明显是不合理的,因为被申请人根本不可能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来对此提出异议。

  其二,申请人将套内面积和共用面积合计即为被申请人的总建筑面积,存在多处疑问。该套内面积是指套内使用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面积是指共用使用面积还是共用建筑面积?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分摊原则等等都没有公开。而这些对被申请人对公示的测绘面积提出异议是至关重要的。申请人没有公开以上几个方面的数据和计算依据,被申请人又该如何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又如何知道自己应得的房屋面积实际数额不符合公示上的房屋面积数额?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的拆迁房屋估价的合法合理性有异议。

  首先,因被申请人对被测绘房屋的面积有异议,因此对基于之上的房屋估价也有异议。因为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其次,申请人将房屋评估价在2003年7月1日-7月10日在拆迁区内进行公示,但实际上,被申请人已于2003年6月26日之前就已经搬移出去,且申请人又没有采取其它方式让被申请人知道该公示,故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不是主观原因而是客观原因造成。

  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另有套房(××××园10-2-×××室)是的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该套房屋产权属于申请人丈夫单位所有,只是分给他们暂时居住,被申请人并没有获得产权。

  四、申请人野蛮动工,在双方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经人民政府裁决之前,公然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拆迁法规规定,擅自对被申请人的居住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并采取停水、停电等和恫吓之手段,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和身体健康。被申请人对此请求仲裁庭判定申请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实际损失。

  五、根据申请人的《告被拆迁户书》的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完全有权获得10000元的奖励。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庭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依法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兰州市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 手机:400-189-0101
  • 电话:010-53382208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8601024896@163.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6号楼8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