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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高先生一家在某村有一处自建房,一家四口在此居住,总面积有200多平方米。2015年7月3日,村委会将高先生的自建房强制拆除,但只给了高先生10万元补偿。村委会这一做法的理由是:被拆房屋的所有权均属于该村集体,高先生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利,高先生原告长期非法占用院落,村集体有权收回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此外,高先生一家在其他区县还有宅基地使用权,且在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

高先生认为自己一家虽然不是该村村民,但是在该村建房是经过村委会允许的,村委会的强制拆除自己院子,导致房屋灭失,家中物品丢失,生活陷入困境,村委会给的10万赔偿远远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更不能保障一家人今后的生活。于是陈先生就此事向史西宁律师咨询,史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村委会作为基础群众自治组织,没有权利强制拆除高先生的自建房,因此村委会的行为明显违法,高先生有权要求充分赔偿。随后高先生委托史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一审法院并未支持高先生的主张,史律师果断帮助高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经过重审,人民法院采纳了史律师的观点,认为高先生一家是在1990年左右经过村委会同意后才在该村建房,现在村委会将高先生的自建房强制拆除,应当赔偿房屋和家中财物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另外赔偿高先生一家60万元。算上高先生之前获得的10万元补偿,高先生一共获得了70万元补偿款,这也让高先生一家今后的生活有了着落。

【裁判要旨】

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村委会强制拆除高先生的房子属于违法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但赔偿的标准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此,史律师向高先生指出,因为涉案房屋没有书面的建房审批材料以及房产证等证明文件,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证明高先生房屋的合法性,这样一来,法院在判赔标准上就可以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计算。

高先生也在史律师的建议说服该村的两位村民出庭作证,证明高先生建房时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最终法院采信了证人的证言,并结合向该村会计和副书记的调查确认结果,认可了高先生建房的正当性,这也为高先生获得足额赔偿打下了基础。

此外,人民法院还积极深入调查了高先生一家的实际情况,一审法官经过调查不仅获知两位家庭成员身患残疾,还通过跟高先生户口所在地村组织联系,确认高先生一家没有其他宅基地。

最终,人民法院考虑到虽然本案房屋被拆除的背景是某腾退项目,但因高先生一家并非本村村民,因为无法享受安置待遇。故一审法院综合庭审中高先生提出的房屋重置价值以及高先生一家的情况,判决某村村委会向高先生赔偿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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