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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5年4月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其公开政府如下:“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024号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及上述两公告在申请人住所地进行实际公告的录像、照片等。”2015年5月,原告收到被告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该《回复》向原告提供了【2014】第024号公告和【2015】004号公告,并提供了在大塘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的照片。

【案件进展】

原告认为,原告申请的公示照片,是在原告住所地进行公示的照片而非在其他地方公示的照片。现被告公开的在大塘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示照片,并非原告所申请的在其住所地进行公示的照片。故被告的回复的该部分信息,与原告申请的信息不一致。另,原告申请的“实际公告的录像”这一政府信息,被告未作出任何答复,亦属违法。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最终2015年10月19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臧云律师的观点作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的胜诉判决。至此,为周先生获得公平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赢得了时间,为其在法律框架内获得最大利益奠定了基础。该案的进一步发展,请关注本网的后续报道。

 

附: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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