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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许先生是温州市和邦大药房的负责人,该药房位于温州市龙海区海滨街道机场路,据许先生称2013年3月,药房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形下强行拆除,这一行为不仅妨碍了药房正常营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让药房的工作人员全面陷入困境。许先生作为该药房负责人,认为不能置此事于不顾,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后,北京京坤律所拆迁律师裴爱英和李吏民决定探明其中的究竟,为许先生维权。

【办案掠影】

两位拆迁律师同许先生交流之后,得知药房被拆除之前药房内没有接到任何来自于当地政府的正式通知函、批文或许可,两位拆迁律师为了核实此事,协助许先生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由公开的信息中,律师明确认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没有对药房承租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于是,2013年4月7日,许先生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龙湾区海滨街道办事处违法征收其承租房屋的行为进行查处,然而龙湾区人民政府在接到许先生的申请后一直没有给予任何回复。

裴律师和李律师了解到在法定期限内,龙湾区人民政府没有给予任何形式的回复后,决定协助许先生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温州市人民政府受理此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龙湾区人民政府称在收到许先生请求查处龙湾区海滨街道办事处违法征收房屋行为的申请后,已于2013年7月3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且已经向许先生做出了书面答复。同时该政府还称早在2012年12月就与药房房屋所有权持有者李先生签署了《温州市龙湾区城中村改造房屋置换补偿协议书》,已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综上,许先生作为药房房屋租赁使用者,应当依据租赁合同解决争议。

经温州市人民政府调查,龙湾区人民政府所述的与李先生签署拆迁安置合同等内容均属事实,2013年4月7日,龙湾区人民政府也已经向许先生邮寄了一封标题为《查处申请书》的信件,请求许先生查处龙湾区海滨街道办事处违法征收其承租房屋的行为,2013年6月25日,温州市人民政府收到了许先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龙湾区人民政府于7月10日做出了《关于温州市和邦大药房要求查处海滨街道违法征收房屋行为的答复》。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复议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因此,龙湾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许先生作出答复,最终温州市人民政府判决龙湾区人民政府在60日内未向申请人许先生作出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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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010-5338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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