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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李先生是合肥市瑶海区某村的村民。李先生在村子里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李先生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涉及征收。李先生为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亲戚的推荐联系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和刘晓刚律师。通过和两位拆迁律师的前期接触,李先生对自己遭遇的征地拆迁有了冷静理性的认识,并决定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维权行动。

【办案掠影】

拆迁律师办案第一辑:了解案情,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经过和李先生的会面商谈后,李律师和刘律师得知李先生的宅基地、承包地分别与两个建设项目有关,而这两个建设项目都在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为了保险起见,两位拆迁律师指点李先生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李先生在2013年6月5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3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李先生承包地和宅基地被征收的征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以及两个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寄出后,两位拆迁律师告知李先生耐心等待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

拆迁律师办案第二辑:市国土局没有答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获支持

李先生听从了两位拆迁律师的指点,耐心等待了一段时间后仍然没有收到来自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两位拆迁律师告知李先生不要慌张,应当冷静下来采取接下来的维权措施。李先生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服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李先生提供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信息公开申请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受理了李先生的申请,而被申请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交答复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认为,被申请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本案中,李先生在2013年6月5日向被申请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做出了答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晥国土资复决字【2013】第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李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看法】

我国 《行政复议法》 在关于证据问题的规定中,所体现并遵循的仍然是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负举证责任的原则精神。这种原则具体表现在《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之中,即:“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28条第1款第4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李吏民
  • 手机:400-189-0101
  • 电话:010-53382208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18601024896@163.com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6号楼8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