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胜诉判决:沈阳市中院判决确认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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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2日,卜女士租赁经营的大棚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大批人员强行拆除。李吏民律师接受卜女士之委托代理该案,先后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两审法院均判决被告浑南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二审判决已生效。2014年11月17日,卜女士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浑南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然而两个多月转瞬即逝,浑南区政府仍未予答复。李吏民律师遂协同卜女士向沈阳市中院提请行政赔偿之诉,以期帮助她挽回经济损失。李吏民律师组织一系列证据证明依法对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对农业生产设施大棚享有所有权的原告因被告的行政行为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且有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因此被告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原告予以赔偿。经过法庭计算,最终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间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文费玉茹
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