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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军(化名),男,吉林省抚松县人。其在抚松县某镇拥有合法房屋。2011年6月15日,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池西区管委会”)称因旧城改建需要,将对特定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张军的房屋即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12月16日,白山市通汇联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吉林华信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就张军的房屋补偿款作出评估结果,补偿价款为包括房屋、室内装修、附属物及经济作物补偿共计239973元。张军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遂向房屋征收办申请重新评估,但房屋征收办接受申请后未组织重新评估,而是于2014年6月23日,由池西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依据之前的评估结果对张军的房屋进行征收。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与张军房屋的市场价值相去甚远,其认为极其不合理,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知名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为自己依法维权。

【办案过程】

    李吏民律师认真聆听了张军的基本情况,查看了相关材料决定代理该案。李律师组织他专业做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的律师团队细致的研讨此案,在每一个细节上争取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拆迁利益。

    进程一:法律程序大启动,行政复议陷僵局。

在做好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之后,李律师立即启动了十几个法律程序,向涵盖本次征地拆迁的所有行政机构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有关部门公开本次征地拆迁中的相关立项、审批等政府文件信息。通过先期的法律程序的启动,李吏民律师从中获得了许多有用的信息,经验丰富的李律师通过连续数个夜晚的整理工作,终于从众多信息之中找到了案件的违法点,李律师立即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申请虽被受理,但是由于政府内部部门间利益关联性等原因,复议机关最终作出了维持池西区管委会行政行为的决定。案件陷入了僵局。

     进程二:代理律师深思虑,行政诉讼上议程。

如果说之前行政复议程序所遭遇的阻碍会令人有些垂头丧气,但是这些阻碍并不会成为律师再次维权的障碍,相反经验丰富的律师却能将这一切转危为安。于是李吏民律师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启动诉讼程序。李律师对案件的证据及收到的政府信息重新进行了梳理,找到能够支持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相关资料,并以此草拟了一份起诉书,交由当事人张军让其以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辩论。

     进程三:李律师直击要害,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首先,李律师先是通过己方所掌握的证据,指出被告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资格,然后用当事人提供的现场录像光盘证明被告所称旧城改造实属商业开发为又一突破口。同时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对原告房屋征收进行建设符合三个规划,验证了本案不符合征收的条件。

    其次,池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委托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及时向征收部门负责人提出了异议申请,该负责人也收到了评估报告异议申请,但征收部门没有对评估报告进行复估,显然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异议权,侵害了被征收的合法权利,委托人提出异议又没有进行复估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最后,李律师从对方所提供的证据入手,提出一系列的质证意见,其中包括,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不成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而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进行了协商;被告没有提交房屋征收部门请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被告没有提交其受理房屋征收部门请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受理决定书;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没有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该征收决定没有依法公告,被告所提供的房屋征收搬迁通知书并未送达给原告,被告亦未提供送达回证证实其已合法送达,等等。对方辩护律师在李律师言辞犀利的质询及辩驳之下,显得难以招架。

     最终,法院以池西管委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张军合法权益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做出的池西管征补(2014)第13号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

    面对政府拆迁等行政行为,在双方地位相差悬殊的情况下,老百姓的利益和要求总是被忽视,处境的艰难、能力的有限,使被拆迁人备受困苦,然而无论选择沉默还是选择以暴制暴都不是一个理性的公民应该做的抉择,只有法律才能在此刻成为一个有效的理性的维权利器,而律师恰恰就是这个帮助你启动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持剑人。

    房屋补偿决定中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应当依法有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之规定,房屋评估报告应当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对复估仍然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征收人提出异议复估后,没有对评估报告进行重新评估就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异议权,该评估报告就不能作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附:法院关于本案例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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