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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海市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上海市某区某路有一处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2017年,某镇人民政府在对上述厂房所在区域开展某整治工作期间,对某公司上述厂房作出认定,认为该厂房属于违法建筑。2018年3月,某镇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剪断了上述厂房外圈电缆,随后开车拉走。上述厂房因此断电两天,从而导致某公司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混乱,某公司的法人代表钱先生眼见公司利益严重受损,决心依法维权。

钱先生经人介绍,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和郎坚律师协助维权。某公司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就某镇政府强行剪断电缆的行为提起诉讼,同时提起了赔偿之诉。法院在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强行剪断电缆的行为违法之后,开始对行政赔偿之诉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镇政府仍辩称其强行剪断电缆线是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物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合法行为。两位律师则主张,上述行为已经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且该判决已经生效,无需再进行争论。某镇政府对其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原告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电缆线损失、架设电缆线的人工费用、某公司无法按期交货给客户的违约金、机器维修费、工人工资损失、大门铁链损失等。某镇政府却仅同意赔偿电缆线的损失,双方对于本案的损失范围和赔偿数额各执己见。后经被告某镇政府的申请,法院委托某评估公司对本案电缆线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的部分主张,判令某镇政府赔偿某公司电缆线损失。

【案情简介】

对于该案中被告剪断电缆的行为是否为违法行为,已有另案判决确认违法,无需再议。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某镇政府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和数额。

本案是因某镇政府违法行使职权,损害了某公司的财产权所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某公司获得国家赔偿应当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且应当按照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来确认补偿金额。

本案中,法院已经依法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上述被剪断电缆的价值进行鉴定,且案件双方都予以认可,故被告某镇政府应根据鉴定报告确认的电缆线市场价值予以赔偿。因原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此法院认定剪断电缆的价值就是本案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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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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