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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行政强制执行

案源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京坤拆迁律师李吏民、拆迁律师刘晓刚

司法程序:一审/初审

 

一、视角一:某女士、大棚与诉讼

某女士,80后,是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某村的一名村民。2011年4月9日,她与某先生签订《土地转租协议书》,约定由其租赁和经营原先由姜先生承租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某村3.6亩的耕地。

2011年4月,某女士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三座大棚。

2012年5月22日,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员乘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务车辆到其经营的大棚旁,未出示任何手续便将其所有的建于2011年4月的三座大棚强行拆除。

某女士及时委托了北京京坤律所的拆迁律师刘晓刚和拆迁律师李吏民,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两位拆迁律师决定先依法请求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找到强拆的幕后黑手。遗憾的是,东陵区公安分局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随后,两位拆迁律师代某女士依法向沈阳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东陵全局公安分局迫于压力,终于告知了某女士,拆除其大棚的行为是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称“东陵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是政府行为。基于是政府行为这一“攻不可破”的理由,东陵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1月2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3年3月25日,两位拆迁律师代某女士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指出东陵区政府强拆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某女士的合法权益。2013年4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沈中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指定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同年5月23日,和平区法院受理。

二、视角二:东陵区政府、抢建与强拆

2009年3月,东陵区政府为规范农业项目开发用地,发布了《关于规范农业项目开发用地审批程序的通告》,设立了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办公室设在了农林局,负责大棚等设施农业审批。

2010年,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某村被列入浑南新城核心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将被征用,届时土地上附着物将获得巨额经济补偿。

2010年3月12日,为了加强管理,浑南新城管委会经请示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大浑南”地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7月1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决定对白塔街道和桃仙街道的十八个村实施拆迁,用于建设浑南新城核心区,但未在某女士所在的村进行张贴。

2011年4月,某女士租赁耕地建设大棚用于果树苗圃种植。

 2012年3月9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作出《浑南新区拆除违章建筑和清理违法占地专项工作方案》。

2012年4月20日,沈阳浑南新城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限期拆除公示,要求大羊安村存在抢栽抢建的个人自行拆除违栽违建物。

2012年5月,沈阳市东陵区政府将某女士所有的大棚拆除。

庭审中,东陵区政府提出,某女士在承包地上兴建房屋等设施系抢建、违建行为,某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耕地上兴建房屋取得了合法的审批手续及拥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此外,东陵区作为拆除违建行动的主体具有合法性;实施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先公告限期拆除,对逾期不履行的进行拆除;实施拆除的依据合法,即《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因而,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三、视角三:法院、程序正义与判决

经过庭审和认证,事实逐步被还原到其原本的状态,时间和事件的铺垫,逐步呈现出一幅清晰的画面。当然,究竟某女士是不是抢建大棚的,法庭认为并没有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大棚合法性手续的缺失,的的确确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足以造成强拆的后果。这种强拆是合法的么?和平区人民法院拿出了程序正义的判断标准。

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且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还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也即一个完整的强拆流程应当是决定、公告限期拆除、催告自行拆除、强拆。然而本案中,东陵区人民政府在对某女士所有的大棚实施拆除时,并未按照上诉规定履行相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因此,东陵区政府实施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

2014年2月11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东陵区政府与2012年5月拆除某女士位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某村大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负担。

四、视角四:京坤、拆迁律师和正义

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村民的安置补偿是这个时代社会矛盾的焦点所在,从宏观层面来看,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家园,失去固有的生活方式,而不得不用一笔补偿金来适应一个都市化的环境;当安置补偿的层次无法达到适应新环境的需要时,被征地的农民就会被逼上绝路。

在社会现实中,有很多农民的房产确实就是手续不全的,这是一个历史性的产物,是一个无法回避实际问题,一味的予以否认和强拆,连安置补偿都以此为基础而大打折扣,必然是不合理的。更偏离公正的是面对非法建筑,有些征收主体似乎觉得可以肆意妄为,连公文都无需出示就雇一批人野蛮强拆。这不仅不尊重社会事实,也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现。

在一个罪大恶极的人都必须经过审判予以处罚的文明国度,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这才是法治。东陵区政府的作为看似正义感十足,但在在拆迁律师的眼里,其实质仍旧是不顾程序正义的违法行为,值得批判和反思。而这,法院已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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